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办法

 

为加强本科生学习过程管理,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经学校研究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给予学业警示:

(一) 一个学期未取得学分数达到本学期要求学分数的1/3及以上者;

(二)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达1529学分者。

第二条学业警示的具体执行程序如下:

(一)每学期开学第二周,教务处下发学业警示通知及具体要求;

(二)各学院通过成绩管理系统核实上学期达到学业警示标准的学生名单,填写“学业警示通知书”,在一周内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。送达本人要有本人签字,通知家长情况要有记录(发挂号信);

(三)各学院将处理的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。

第三条学生学业警示工作是学生学习和管理的重要部分,是敦促学生努力学习,完成学业,成为合格毕业生的重要措施,对树立良好的学风、增进校园和谐将起到促进作用,各学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,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,为培养更多的合格大学生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。

 

 

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

20141

 

发表时间:2015-06-19